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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股票連續停牌最長不得超過30天
[FACE]ico2.gif[/FACE]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昨晚發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第一號、第二號,即《信息披露業務辦理流程》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指引(試行)》。備忘錄進一步改革、規范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期間的停牌制度,并強化了獨立財務顧問的角色。
備忘錄(第一號)規定,上市公司在籌劃、醞釀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過程中,最遲應在向公司董事發出董事會會議材料前,向上市部提出股票連續停牌的申請,且須對連續停牌期限做出明確承諾,連續停牌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天。董事會在關于股票連續停牌的公告中應預先做出期限承諾。此外,上市公司連續停牌超過5個交易日的,停牌期間,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交易所相關規定,至少每周一發布一次相關事項進展公告,說明重大資產重組的談判、批準、定價等事項進展情況和不確定因素。
ST大江今日因重大資產重組事項而發布的“關于股票連續停牌公告”,已經按照備忘錄的要求操作。
備忘錄還要求,上市公司在重大資產重組期間做好保密工作,不可提前泄露重組消息。備忘錄(第一號)強調,上證所上市部在相關股票交易時間不接受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股票停牌申請、相關信息披露文件的接收和審核。此外,備忘錄還對上市公司在重大資產重組過程中須提交的文件作了具體要求。
根據備忘錄(第二號),獨立財務顧問應幫助擬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分析重組相關活動所涉及的法律、財務、經營風險,提出具體對策和建議,設計、完善重大資產重組方案,并指導委托人按照相關規定制作申報和信息披露文件等。業內人士分析,對獨立財務顧問的要求類似于對保薦機構的要求,建議擬實施重大重組的上市公司聘請具有相當資質、經驗和實力的機構,特別是具有保薦人資格的證券機構擔任獨立財務顧問,這樣有利于重大資產重組的順利進行,提高重組效率。
上證所有關人士表示,即日起,上市公司應按照《重組辦法》和兩份備忘錄的要求進行重大資產重組,而原來實行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預溝通”制度正式退出歷史舞臺。該人士同時強調,上證所的職責是形式審核,即“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信息披露必備文件的完整性,以及獨立財務顧問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業務中出具的相關信息披露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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