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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央企發債須經國資委審核
為規范中央企業債券發行行為,防范和控制企業債務風險,國資委昨日正式發布《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相關決策程序進行了規定。同時,國資委將建立中央企業債券發行情況統計報告制度。
《暫行辦法》要求,中央企業在可行性研究基礎上制訂債券發行方案。可行性研究包括宏觀經濟環境、債券市場環境、企業所處行業狀況、同行業企業近期債券發行情況;企業產權結構、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和發展規劃,本企業已發行債券情況;籌集資金的規模、用途和效益預測,發行債券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影響,企業償債能力分析;風險控制機制和流程,可能出現的風險及應對方案。
《暫行辦法》規定,中央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債券,由國資委依照法定程序做出決定。
中央企業中的國有控股或參股公司的發行債券,由其股東會(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公司在召開股東會(股東大會)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將債券發行方案及相關材料報送包括國資委在內的全體股東,國資委出具意見后,由其股東代表在股東會(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并及時將審議情況報告國資委。
《暫行規定》指出,國資委根據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總體要求,主要從企業主業發展資金需求、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資產負債水平、風險防范和控制機制建設等方面,對中央企業債券發行事項進行審核,并做出決定或出具意見。
根據《暫行辦法》,國資委做出同意發行債券的決定、股東會(股東大會)做出同意發行債券的決議后,中央企業按規定向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報送發行債券的申請。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對企業債券發行做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5日內,中央企業應將有關情況報告國資委。中央企業應當在債券發行工作結束15日內及兌付工作結束15日內,將發行情況、兌付情況書面報告國資委。
《暫行辦法》強調,中央企業應當加強風險防范意識,建立健全有關債券發行的風險防范和控制制度。中央企業發行債券或為其他企業發行債券提供擔保,應當符合國資委有關風險控制的相關規定。《暫行辦法》規定,國資委建立中央企業債券發行情況統計報告制度,中央企業應將本企業及各級子企業已發行債券、還本付息等情況隨同年度決算一并報國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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