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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南航權證案:沽民誓將官司進行到底
2008-12-22 15: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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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南航權證案:沽民誓將官司進行到底

6月5日國泰君安衡陽雁城路證券營業部限制公司全部客戶南航認沽權證買入業務,6月10日李美華、王子豪向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起訴,10月14日,南航權證案在上海第一中級法院開庭,法庭宣布將擇日對此案作出判決。

  “我會用我兒子、自己還有親戚朋友的賬號繼續上訴。不管這場官司有多難,要打多久,我都會堅持打下去。”

  ——原告代理人王浩宇

  理財一周報記者/吳英燕

  10月14日,國內首例因證券公司限制股民買入權證而引發的證券交易訴訟在上海第一中級法院開庭。王浩宇是這個案子的原告代理人,其妻子李美華和兒子王子豪則是這起案件的原告。而被告則是國泰君安衡陽雁城路證券營業部、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證券交易所。

  開庭過去兩個多月,卻沒有進一步消息。王浩宇只能等待。他告訴記者:“年內收到判決書的可能性幾乎沒有。”

  限制交易是否合法

  今年6月5日,距離南航認沽權證到期還有7天。上午10時左右,王浩宇像平常一樣在家中的電腦上進行證券交易,當其向國泰君安衡陽雁城路證券營業部(下稱雁城營業部)發出買入南航認沽權證(南航JTP1,580989)的委托信息時,卻發現其買入南航認沽權證的委托信息被被告拒絕。這令王浩宇非常納悶。

  隨后王浩宇來到雁城路營業部,找到營業部工作人員詢問此事,工作人員稱不清楚。直至當日中午11時左右,營業部在營業場所張貼了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限制南航認沽權證買入業務的公告》。公告稱:自2008年6月5日起,限制公司全部客戶南航認沽權證買入業務,期限為一天。

  王浩宇認為營業部擅自限制其全部客戶買入南航認沽權證的行為導致其買入南航認沽權證的目的不能實現,剝奪了自己與其他證券公司客戶平等地買賣南航認沽權證的權利,違背了《證券法》第三條“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的規定,同時也違反了《合同法》關于受托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之規定。

  于是5天后,李美華、王子豪向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雁城營業部2008年6月5日限制其買入南航認沽權證的行為構成違約,判令雁城營業部在其網站和《中國證券報》上公開承認錯誤并向原告賠禮道歉,同時賠償原告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1元。

  據了解,被國泰君安限制進行南航認沽權證交易的當天,南航認沽權證的最低交易價格為0.52元,最高為0.73元,每份最高可盈利0.21元。王浩宇的資金若以最低價格計算可購入18922份,也就是說國泰君安雁城營業部給予相應的賠償應為3973.62元。但是王浩宇卻只要求1元的經濟損失賠償。

  王浩宇在接受理財一周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次上訴的原告是妻子,當時妻子的賬戶里現金不多,所以要求的經濟損失賠償很少。他說,賠償多少并不重要,“我只想通過這場官司,讓更多的人關注案件,為更多的沽民討回公道。”

  南航認沽權證是當年股改的遺留問題,是南方航空股改對價的一部分。由于內地沒有做空機制,因此權證被認為是投資者做空盈利的最好獲利方式之一,也正因為此,作為最后一只股改認沽權證,南航認沽權證被市場爆炒。

  它于2007年6月21日上市,最初數量為14億份,初始行權價為7.43元,存續期為自權證上市之日起12個月。南航JTP1以0.084元開盤,上市后連續3個漲停,6月25日以2.085元的漲停板價格收盤。

  為了抑制權證炒作,從武鋼權證開始,交易所便推出了創設機制,即允許權證上市交易后,部分有資格的機構可通過申請,增加與原來條款一致的權證的供應量。而南航權證成了股改的最后一只創設權證。

  南航認沽權證的最初發行規模為14億份,但經過10余家券商創設,發行規模擴大至123.48億份,是發行額度的8.4倍,更是南方航空(600029)A股總股本的2.5倍。

  今年6月,南航認沽權證在臨近退出歷史舞臺之際卻遭致市場爆炒,曾一度多個漲停,價格最高時躥升至1元以上。而這種瘋狂炒作,成了國泰君安發出限制交易公告的正式理由。

  上證所坐上被告席

  6月10日,李美華、王子豪向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起訴,隨后衡陽市雁峰區法院受理了該案,開庭時間定于7月28日上午8點30分。

  但是,7月17日下午,李美華、王子豪接到法院裁定,由于被告7月2日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向法院請求追加上海證券交易所和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本案共同被告,并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應屬與證券交易所監管職能相關的訴訟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與證券交易所監管職能相關的訴訟案件管轄與受理問題的規定》,此案應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雁城營業部認為,正是上海證券交易所向各會員單位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南航權證到期前客戶管理工作的通知》行使其監管職能,國泰君安證券才作出了這一具體處理決定。

  李美華、王子豪不服,于2008年7月23日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雁民二初字第86號民事裁定,確定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李美華、王子豪認為本案系證券交易代理合同糾紛,上海證券交易所不是證券交易代理的合同當事人,其作為本案被告主體不適合。

  9月8日,李美華、王子豪收到衡陽中院裁定書,維持雁峰區法院原裁定。這樣,被告隊伍擴展為國泰君安雁城營業部、國泰君安有限公司總部和上海證券交易所。

  這起案件的代理律師是湖南秦湘律師事務所的康青青,他告訴記者,把上證所推到被告席,并不是原告的本意。“事實上,這加大了訴訟的成本和案件的難度。”他向記者表示,由于被告方加入上證所,案件的管轄權就得移交給上海市法院,而差旅和訴訟費用均由原告方出資,這使原告方的訴訟成本增加了不少。“如果原告經濟實力不能支撐這么高的訴訟費用,一段時間后可能會放棄訴訟請求。”

  10月14日,南航權證第一案在上海第一中級法院開庭。

  王浩宇仍然堅持原有的上訴請求,而第一被告國泰君安雁城路證券營業部認為,當天限制買入行為是根據公司統一指示采取的行為。

  第二被告國泰君安證券公司代理人稱,國泰君安證券于6月2日接到監管部門的通知,要求會員單位對客戶進行個性化管理,勸說權證持有者不要跟風炒作,杜絕無權證知識的客戶交易權證。公司是為了控制權證風險、保護客戶利益才采取當天的措施。事發當時,南航認沽權證的價格逐漸走低,但交易量仍然很大,這反映出投機炒作現象嚴重,投資者若繼續購買該權證的話,根據權證的運作規律,投資者即將會面臨大額損失。因此發布了限制交易的公告,及時制止投資者的不理性投資行為,目的正當。

  第三被告上海證券交易所則認為,此案是國泰君安與客戶之間的糾紛。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庭審,由于原被告不愿意和解,法庭宣布將擇日對此案作出判決。

  庭外,王浩宇稱,他一直參與南航認沽權證巨量創設維權。自6月5日,他當時向社會公布,為了討說法,將當時手中所持的南航認沽權證全部鎖倉至權證到期歸0,造成經濟損失40余萬元,而在整個南航認沽權證上的全部經濟損失高達近百萬元。之后,出現了國泰君安限制對南航認沽權證買入交易,電話短信通知賣出,侵犯其交易權。

  艱難維權路

  在被限制交易南航認沽權證后,王浩宇就下定決心要將官司打到底。他在自己的博客中這么寫到:“本人現所有賬戶中的南航權證約60萬份(價值40萬元)左右,不再操作,不看交易軟件,直至歸0。與其把虧損推給別人,不如讓我虧損。創設的犯罪行為得不到徹底揭露和懲治,我絕不賣出該權證。”

  從上海回到衡陽,已經過去兩個月了。這兩個月,王浩宇一直在等待判決結果。

  不過康青青告訴記者,年內出判決的可能性很小。今年9月底案件轉交到上海,按照法律程序,之后的6個月為案件審理期,出具審理結果要等到明年3月底。

  王浩宇認為,判決結果即使年內能出,也很難與自己的上訴請求一致。康青青的解釋是,雁城營業部2008年6月5日限制王浩宇買入南航認沽權證的行為構成違約,這一訴訟請求勝訴的可能性最大,至于經濟賠償“很難說”,因為實際的買入行為并沒有發生,所以損失無法界定。

  王浩宇表示,如果判決結果不能實現自己的訴訟請求,他會繼續上訴,“我會用我兒子、自己還有親戚朋友的賬號繼續上訴,我還要上訪信訪局。”康青青說,如果繼續上訴,不排除會增加針對上證所開創的創設制度的訴訟請求。“但是,法院受理的可能性很小,因為訴訟請求如果指向已經確定并實行的制度,通常很難通過受理,最終立案。”

  不過,王浩宇說,“不管這場官司有多難,要打多久,我都會堅持打下去。”如今“專職”打這場官司的王浩宇只有一個想法:打贏這場官司,給沽民和股民一個交代。透過官司,讓上證所和券商們能重新審視各自在中國證券市場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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