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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國資法草案起草專家:國資委做“干凈出資人”
作為出資人,各級國資管理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同時也應當監督企業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但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
國有資產法的起草和出臺,對促進國有資產權益的有效保護提供了更高的法律依據。
國有資產法草案三大看點 中國立法加強國有資產保護
國有資產法草案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作出專章規定
國有資產立法總體思路重在保障國資權益
國有資產法草案對監督體制作出原則規定
2007年12月23日,《國有資產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進行首次審議。這部在討論和追問中醞釀了15年的法案由此正式進入立法通道。
國資與國企已經成為中國經濟生活中的焦點,出臺相關法規正是為了保障國有資產權益,促進國有資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發揮更大作用。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問題一直是備受關注的熱點。有國資專家此前曾在本刊撰文提出,國資委該怎樣處理好“國有企業出資人代表“和“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權力和責任,以及“資產管理“與“行業管理“的關系等問題 。此次提請審議的草案中是否解決了這些問題?依據草案改變職責后的國資委將履行什么職責?主要任務又是什么?
為此,本刊專訪了起草小組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李曙光教授。
剝離監管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關鍵是完善出資人制度,并把出資人具體落實到一個實體上,這也是草案特別醒目地提出來的,“李曙光教授說這是一個很重要的進步。
草案第二章規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有關部門、機構,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內容包括,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即“管人、管事、管預算“。草案同時也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監督企業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但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
據李曙光教授介紹:“草案把國資委的監管權限剝離出去了,監管資格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檢察機構、立法機構、審計機構、社會監督機構承擔?!?br /> “剝離國資委的監管職能,這一點大家達成了共識。“ 李曙光教授認為這是很大的一個亮點,但是,也存在相應的問題,“剝離后的監管職能具體由誰來負責,并沒有說清楚,草案把監管職能給了很多的部門和機構”。
只做出資人
對國資委定位的爭論一直就存在,國資委承擔的職責太多太亂,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目前國資委的工作依據是2003年5月27日公布實施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條例明確規定,國資委是代表本級政府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特設機構。依照該條例,國資委一方面作為股東履行出資人職責,是“老板“;另一方面作為國務院的特設行政機構負責監督企業國有資產,是“婆婆“。
李曙光教授說:“國資委的職責重點就是出資人,純粹的出資人,干凈的出資人,不履行其他職責,不履行監督的職責,不履行做婆婆的職責,不履行制定法規的職責。它所實施的監督也只是作為股東對其資產的監督,與政府行政機關的行政監管相區分。也就是說,國資委只負責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股東權益的最大化?!?br /> 在李曙光教授的眼中,只作為出資人的國資委的主要任務,將著重考慮怎樣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怎樣給社會提供更好的公共產品等。對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來講,國有資產法的完善及最終出臺,將使國有資產更加清晰,財產權利也將更加清晰,更加講究法律關系,由于上市公司將不再受到行政行為干預,可以說為市場建立了安全穩定的預期。
李曙光教授建議,可以考慮在監察部下設國有資產監察局。他說:“國有資產的監管,一般來說與私營企業的監管是一樣的,政府負責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公共服務,而這種公共服務應該是針對所有企業的,不管是國有還是非國有。但是考慮到我們國家國有資產比較龐大,這一部分的違法犯罪可能會比較突出,所以,我建議在監察部里專門設一個局,來管理此項內容?!?br /> 而對于這個部門監管的內容,李教授也做了解釋:“主要對于國有資產出現流失、轉讓等方面的犯罪行為以及重大責任事故加以監管,而非管理績效考核、保值增值?!?br /> 構建五能分離框架
國資委成立五年來,進行了國有企業重組等一系列的工作,隨著一項項企業改革重組計劃塵埃落定,不斷有專家建議,各級國資委的工作重點須向國資管理的空白領域延伸,這恐怕是各級國資部門在國企改革過程中自身要面臨的重大轉型問題。
如何轉型的問題一直在學者間熱議。
國務院直屬的特設機構,這是國務院國資委成立五年來的身份。而組建的初衷,就是為了實現政企分開,實現出資人到位。有人說作為特設機構的身份很尷尬,既不是政府機關,也不是事業單位,與國務院所轄的其他機構性質都不同。
于是,有專家稱,“特設機構只是國資委的暫時身份,國資委最終將是一個由國資法給予認定終極身份的法定機構。一旦國資法出臺生效,國資委就將脫離國務院序列,成為一個獨立的、直接的、只對國資法負責的機構?!?br /> 李曙光教授說:“我認為國資委應該改叫‘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而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把‘監督‘改為‘經營‘,或者去掉‘監督‘,直接叫‘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br /> 另外,對于國資法的框架,李曙光教授建議:“建立委托人、出資人、經營人、監管人和司法人五種角色,即由全國人大和各級人大,以及政府作為委托人;由幾個國資委(經營性資產國資委、金融國資委、資源性資產國資委、行政事業資產國資委等)作為出資人;由國有控股公司作為經營人;由獨立的政府機構出任監管人;由司法部門履行司法管轄職能和司法救濟的程序。處理好這五種角色的關系,五種職能相分離,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并實現國有資產的股東權益最大化?!?br /> 在李曙光教授看來,實行上述機制后,國有企業的產權就比較清晰了,“現在的弊端是,出了問題不知道該找哪個部門,一些案件法院也不好受理,關鍵法律關系沒有明晰,沒有界定“。另外,通過厘清法律關系、法律定位,對于股東權益的最大化,對全體人民能夠從國有資產的經營中獲益,都有好處。
“因此,國資委的關鍵任務是做好國有股東權益的最大化問題,換言之,就是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將國有企業做大做強,最終能夠讓全民分享國有資產的利益,給全民帶來福利?!袄钍锕饨淌谡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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