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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修訂版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業(yè)務指引剛柔并濟 “擴容”可期
就在上柴B打響滬市B股回購第一槍之際,上交所就新修訂的《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業(yè)務指引》向社會征求意見。該指引的亮點之一即明確了7種回購情形,并將回購與再融資“綠色通道”掛鉤。不僅政策的“確定性”進一步增加,而且考慮到實際情況,在實質上賦予了上市公司更多的回購動力。 修訂版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業(yè)務指引剛柔并濟 制約敏感減持 鼓勵主動回購
就在上柴B打響滬市B股回購第一槍之際,上交所就新修訂的《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業(yè)務指引》向社會征求意見。該指引的亮點之一即明確了7種回購情形,并將回購與再融資“綠色通道”掛鉤。不僅政策的“確定性”進一步增加,而且考慮到實際情況,在實質上賦予了上市公司更多的回購動力。
與此同時,結合實踐經驗,尤其是目前存在的公司邊回購、高管邊減持的現(xiàn)狀,修訂版本進一步要求相關公司公告說明賣出理由,頗具現(xiàn)實意義。
⊙記者 趙一蕙
○編輯 邱 江
亮點1
回購期間敏感減持需公告理由
相較于上交所2008年10月發(fā)布的《指引》,此次征求意見的修訂版本有一個突出特點:結合實踐經驗,增加了相關要求,對一些存在爭議的行為予以關注。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之前有過上市公司“前腳”披露回購方案,“后腳”發(fā)生高管或大股東借機減持的情況,此次修訂版本新增規(guī)定要求,對于相關期間發(fā)生的此類減持,需公告并說明減持原因。
盡管原有的回購指引已經較為全面地涵蓋了整個回購流程,并且重點防控內幕交易,但實際情況中仍有部分問題有待明確,尤其是利用回購“出貨”的情況。
最新的案例當屬報喜鳥。該公司于2012年12月12日推出兩期回購股票計劃,在其同日披露的首期回購計劃預案中,公司宣布將斥資不超過8000萬元進行回購,回購價格上限為12元/股,此次回購系出于“增強投資者信心,維護公司股價”之考慮。在此之后,隨著指數(shù)反彈,公司股價有所提升。然而,就在回購方案出爐后不久,從2012年12月31日至2013年1月10日,公司多名高管卻大幅減持公司股份,每股套現(xiàn)價格在9.78元至10.18元之間,其中,單人單日最高減持量達到99萬股之多。顯然,一邊認為公司股價低估,另一邊公司高管又低價減持股份,報喜鳥“矛盾”的做法受到投資者的質疑。
報喜鳥并非孤例,之前健康元也有過類似做法。2011年1月18日,公司發(fā)布回購預案,計劃在回購資金總額不超過3億元、價格不超過12元/股的條件下實施回購。同年2月19日,公司發(fā)布回購報告書。然而,由于預案所設定價格條件所限,健康元直到4月7日才首次實施回購,當日回購數(shù)約為29萬股,購買價格在10.7元至10.98元/股之間,耗資320萬元。但與此同時,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百業(yè)源投資卻于4月6日通過大宗交易減持了2000萬股公司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1.52%,減持量遠遠超過了回購量。
針對上述敏感舉動,此次征求意見版本雖然未對該行為予以明確限制,卻賦予了其一定的披露義務。新《指引》第18條第三款規(guī)定,“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上市公司披露回購股份預案之日至發(fā)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前一日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股票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由公司在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中披露,并在公告中說明其賣出該公司股票的理由。”這意味著,在回購啟動及實施期間,上述重要股東及高管的減持行為都將會予以披露,并且陳述理由。
與此同時,一些新增條款也進一步設定了回購要求,尤其是對回購價格予以明確規(guī)定:若“回購股份的價格區(qū)間上限高于董事會通過回購股份決議前10個交易日或者前30個交易日(按照孰高原則)該股票平均收盤價的150%”,應當在回購股份預案中說明理由;同時,不得向特定對象回購等,以防上市公司通過回購進行利益輸送,或者出現(xiàn)定價缺乏依據(jù)的情況。
亮點2
回購可視為現(xiàn)金分紅
事實上,除了結合實際情況提出了更嚴格的披露義務,此次修訂的《指引》還將后續(xù)出臺的相關法規(guī)條款納入其中,并明確了七種鼓勵回購的情形。比如,有些鼓勵回購的條款在其他法律法規(guī)中已有所體現(xiàn),而為了讓公司、投資者更加明確,《指引》將散見于其他規(guī)定中的情形予以一并歸納并羅列,而其中最典型的當屬回購同“分紅”掛鉤的條款。
根據(jù)此次修訂版本的規(guī)定,七種回購情形包括了股價持續(xù)低于每股凈資產、因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后存在未彌補虧損而長期無法向股東進行現(xiàn)金分紅等幾種情形。
上述相關條款在上交所之前正式發(fā)布的分紅指引中已有明確體現(xiàn)。今年1月7日,上交所正式發(fā)布《上市公司現(xiàn)金分紅指引》,在明確“鼓勵上市公司每年度均實施現(xiàn)金分紅”的情況下,亦表示“存在累計未分配利潤為負等特殊情形”的除外。為此,《分紅指引》第17條明確提出,“鼓勵上市公司,特別是每股市價低于每股凈資產的公司、完成重大資產重組后仍存在未彌補虧損而無法進行現(xiàn)金分紅的公司,通過現(xiàn)金回購股票的方式回報投資者。”同時,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賦予公司再融資時“綠色通道”待遇。
顯然,在特定情況下的回購視同為現(xiàn)金分紅,無疑給客觀條件上無力現(xiàn)金分紅的上市公司一個重要選擇。同時,上述金額在評判是否符合“綠色通道”時可納入計算,這一創(chuàng)新也增加了上市公司回購的動力。
結合上述規(guī)定,在此次修訂的《指引》中,除根據(jù)已實施的《分紅指引》將上述鼓勵回購的情形予以確定外,第16條還增加了關于“綠色通道”的內容,其本質思路也與《分紅指引》保持一致,即再融資規(guī)模未超過前次股份回購所支付現(xiàn)金的,可以簡化相關程序、在評獎、考核等事項中酌情給予加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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